镇江市润州防水工程公司

镇江市润州防水工程公司与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崇民初字第1237号
原告镇江市润州防水工程公司。
委托代理人**(受镇江市润州防水工程公司的别授权委托)。
委托代理人***(受镇江市润州防水工程公司的别授权委托)。
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受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润州防水工程公司诉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镇江市润州防水工程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镇江市润州防水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润州防水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464元由镇江市润州防水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溧
代理审判员马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