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秦润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秦润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光明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12执168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秦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黄序村瑞山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苏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政,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光明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高新园宜冬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风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秦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光明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12民初3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秦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及案外人陈太俊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112执1689号案的执行。
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段为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