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12执恢308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312国道嶂山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平、祝锦江,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丹徒分局干部。
被执行人:江苏秦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江苏秦润建设有限公司作出镇国土资监处徒[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黄序村后北第二十九组2215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处以罚款人民币2565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缴纳罚款之外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苏1112行审8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内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秦润建设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已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投入使用,在当时条件下强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矛盾较大,难以执行,本院遂以(2017)苏1112执10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了案件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镇国土资监处徒[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黄序村后北第二十九组2215平方米土地。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但上述所需执行的内容由地方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更为稳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镇国土资监处徒[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黄序村后北第二十九组2215平方米土地”内容由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移交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终结本院对镇国土资监处徒[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黄序村后北第二十九组2215平方米土地”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国荣
审判员 陈 进
审判员 张国良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鸿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