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秦润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秦润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沃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112民初225号
原告:江苏秦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黄序村瑞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苏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沃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埤城西沟荡村
法定代表人:庄建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翠,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江苏秦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润建设公司)与被告江苏沃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得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润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被告沃得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润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397400元及利息损失(以3974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书》,被告将其建设的沃得兰庭国际山庄外墙装饰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的98%,余款一年后付清。2014年8月经双方共同检验项目完工、质量合格,截至2017年3月,尚欠工程款397400元未能支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原、被告于2011年12月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书》1份,拟证明原告承接被告所发包的涉案工程;
2、被告签署的涉案工程的项目结算单、增补决算书各1份,拟证明双方确认涉案工程总价款为24794645.03元,后又增加决算187000元;
3、被告现场工程师王龙奎2016年9月29日签署的维修证明1份,拟证明原告施工项目已经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部分维修的项目也已经全部维修结束。
被告沃得开发公司辩称,对所欠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但是原告施工的外墙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经被告工程部人员多次与原告沟通协商,要求对有问题的外墙部分进行维修,但是原告一直拖延未维修,所以我公司不愿意结清工程款,该款需要原告对外墙维修好后再予以结算。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利息,且是因为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一直未维修才导致被告未付款,该责任在于原告,故不应该由被告支付利息。原告提供的证据3中,仅仅有王龙奎的签名,无我公司负责人周森栋的签名,王龙奎和陆伟华都是我公司员工,都是在现场负责工地,但周森栋才是负责人。
被告沃得开发公司针对其辩称向本院提供照片打印件3张,拟证明原告施工的沃得兰亭国际山庄外墙出现大量的青苔和发黑情况,说明房子外墙防水处理没有做好,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原告秦润建设公司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且照片并不能反映出是在原告施工的范围内,青苔也只是雨水冲刷问题,不能反映房子有质量问题,工程在2014年8月18日已经完工并且验收合格。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6日,原告秦润建设公司与被告沃得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1份,约定,被告将其建设的沃得兰庭国际山庄外墙装饰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的98%,余款一年后付清。2014年8月,原被告经决算,工程款总价24794645.03元,后增加工程决算187000元,截至2017年,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974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义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自愿原则,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履行。该建设工程双方已经结算,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逾期应当承担利息损失,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观点,被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沃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秦润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97400元
二、被告江苏沃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秦润建设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3974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1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9331元,由被告江苏沃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勇
人民陪审员  孔金生
人民陪审员  沈仲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