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秦润建设有限公司

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秦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30民初3713号
申请人: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3312768298,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官滩镇工业区大庆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秦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14163367X7,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黄序村瑞山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苏秦。
申请人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秦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江苏秦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并冻结江苏秦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申请人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盱眙县官滩镇工业集中区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江苏秦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并冻结江苏秦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二、对申请人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盱眙县工业集中区的房产(产权证号:盱房权证盱眙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