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临港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临港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23民初3373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临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临港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临港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立彬
书记员  徐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