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临港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临港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民终637号
上诉人江苏临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及原审被告***、叶荣生、叶肃军、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203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临港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03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临港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冒金山 审 判 员 俞爱宏 审 判 员 陈霄燕
法官助理 陈 曦 书 记 员 鲁江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