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临港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临港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03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临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203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临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256371.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申请执行人江苏临港建设有限公司就50256371.66元工程款在其承建被执行人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被执行人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临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合同解除的赔偿费用400000元、试验检测费用190400元、律师费786048元,共计43764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860元,由被执行人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1203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伟 审判员 刘安丰 审判员 彭建平
书记员 戴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