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临港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临港建设有限公司、钱为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291执恢1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临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141920003U,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钱为民,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关于江苏临港建设有限公司与钱为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161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钱为民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为民的银行存款4497000.21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田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