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临港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临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5358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临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临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收到后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