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4民初7192号之一
原告:为海(泰州)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64185025H,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民营经济开发区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杰,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9451399,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六角池40号。
法定代表人:陆秀林。
原告为海(泰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为海(泰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4元,依法减半收取3537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合计6007元,由原告为海(泰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东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雯
书 记 员 姜光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