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鑫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六角池40号。
法定代表人:陆秀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万众村。
法定代表人:田岭根,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陆红进,女,1968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原审第三人:泰州市华丽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娄庄村。
法定代表人:马雪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环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陆红进、泰州市华丽金属门窗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纠纷,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2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鑫环球公司在收到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七日内仍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娅
审判员 胡晨光
审判员 丁 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