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2民终1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9451399,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六角池**。
法定代表人:陆秀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晶,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锐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96792957G,,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万众村**
法定代表人:张宏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华,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环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锐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鑫环球公司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4民初6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环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锐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锐盾公司应向褚方龙主张权利,鑫环球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案涉工程系褚方龙借用鑫环球公司资质承建,褚方龙将消防工程分包给锐盾公司,虽然褚方龙在其与锐盾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加盖了项目专用章,但该项目专用章上明确载明“合同赊账借欠款无效”字样,足以说明锐盾公司与鑫环球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鑫环球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褚方龙与锐盾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锐盾公司作为民商主体,可以通过项目部印章内容,直接看出该印章不具有代表鑫环球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褚方龙具有代理鑫环球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锐盾公司与褚方龙签订合同时并非善意,且存在重大过错,故,褚方龙与锐盾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里。3、锐盾公司陈述在本工程中未支付工程款不符合常理。根据锐盾公司提交的《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应按月支付当月工程量80%工程进度款,合同内消防工程安装完成,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90%进度款,工程质保金为合同总价10%,质保期满,一周内付清工程尾款”。案涉工程施工完毕,交付使用已有三年,锐盾公司陈述至今未收到一分钱工程款,明显不符合常理。
锐盾公司辩称,1、2015年10月20日江苏北农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鑫环球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鑫环球公司将其中的主车间原品库及成品库消防系统工程分包给锐盾公司施工,双方签订合同一份并盖了***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农大农牧科技二期厂房项目部印章,足以证明鑫环球公司与锐盾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本案中的消防工程由锐盾公司负责施工,锐盾公司施工结束后鑫环球公司、锐盾公司共同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一栏盖章,进一步证明鑫环球公司与锐盾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关系。3、江苏北农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将工程款700余万元支付给鑫环球公司,鑫环球公司再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足以证明鑫环球公司对该工程的施工、工程款的结算、支付等均进行了全方面的监督管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鑫环球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锐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鑫环球公司给付锐盾公司工程款210000元;2、鑫环球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锐盾公司与鑫环球公司签订合同一份,该合同对项目名称、项目范围、施工工期、工程合同价款及组成,付款方式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锐盾公司按约对江苏北农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主车间及成品库消防系统工程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毕后,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姜堰区大队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并综合评定该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合格。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该工程合同总价210000元,但鑫环球公司至今未付款。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褚方龙以鑫环球公司(甲方)的名义与锐盾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实施江苏北农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主车间、原品库及成品库消防系统工程(室内灭火栓、室内自动喷淋系统)。施工工期为60天,满足土建进度要求;合同总价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工程采用总价包干、包工包料方式;付款方式为甲方按月支付当月工程量的80%工程进度款,合同内消防工程安装完成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90%进度款,工程质保金为合同总价10%,质保期满,一周内付清工程尾款(质保期为壹年,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等。锐盾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公司印章,褚方龙在甲方处加盖“***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农大农牧科技二期厂房项目部”印章。后锐盾公司按约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
2017年6月,江苏北农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品库、成品库、主车间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出具,锐盾公司、鑫环球公司在上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一栏处盖章。
2017年12月,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姜堰区大队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意见书》一份,载明江苏北农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申报的原品库、成品库、主车间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合格。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鑫环球公司至今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5年10月20日,江苏北农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发包人)与鑫环球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节粮型蛋鸡华东产业基地;工程地点姜堰区沈高镇;工程内容原品库、主车间、成品库、简仓基础,室外道路管网、锅炉房、泵房;工程承包范围土建、安装;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10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4月22日;签约合同价人民币陆佰肆拾捌万元整(¥6480000);等。合同签订后,江苏北农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陆续向鑫环球公司支付工程款70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鑫环球公司是北农大工程的承包主体。褚方龙在具体组织施工过程中以鑫环球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锐盾公司就上述工程中的消防系统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且锐盾公司实际在该工地施工,锐盾公司有理由相信褚方龙有权代理鑫环球公司与其签订合同,锐盾公司对褚方龙行为的信赖属于合理范围,褚方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行为后果应由鑫环球公司承担。案涉合同签订后,锐盾公司已按约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且验收合格,鑫环球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当向锐盾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综上,锐盾公司要求鑫环球公司支付工程款2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鑫环球公司的相关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泰州市锐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0000元。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鑫环球公司提交:证据一,鑫环球公司与泰州市荣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据二,鑫环球公司与泰州宏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上述两份证据共同证明案涉工程中鑫环球公司与其他施工单位均签订了正式书面合同,且加盖了鑫环球公司的行政印章。本案中锐盾公司提交的合同仅加盖项目部印章而非行政印章,且项目部印章已经明确载明合同赊账、借款无效等字样,足以说明本案中所涉及的褚方龙没有代理权,且锐盾公司并非善意,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锐盾公司质证认为,鑫环球公司提交的两份合同与本案无关联性,鑫环球公司签订合同有多种可能,就本案所涉工程签订的合同也远不止两份,鑫环球公司仅提交这两份合同不能达到鑫环球公司的证明目的。锐盾公司已经完成北农大科技消防工程,且在竣工验收报告中,鑫环球公司与锐盾公司均盖章认可,鑫环球公司应当承担支付锐盾公司工程款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证认为,鑫环球公司提交的两份合同均系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证明鑫环球公司就本案所涉工程与其它单位签订的合同均加盖鑫环球公司行政印章。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锐盾公司是否有权向鑫环球公司主张案涉消防工程对应工程款?二、如锐盾公司有权主张,其有权主张多少数额工程款?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关于争议焦点一,鑫环球公司作为江苏北农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节粮型蛋鸡工程华东产业基地”工程承包人,褚方龙系其委任的项目部经理,褚方龙以鑫环球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锐盾公司签订消防系统工程合同一份,合同中不仅有褚方龙本人签字且加盖有“***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农大农牧科技二期厂房项目部印章”。锐盾公司按照该合同约定完成施工,施工结束后鑫环球公司与锐盾公司共同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一栏盖章,可以认定鑫环球公司明知锐盾公司系该工程实际施工人,且对锐盾公司实际施工人身份予以认可,故锐盾公司按约定完成合同义务后,有权向鑫环球公司主张对应消防工程款。
关于争议焦点二,鑫环球公司自述案涉工程款均需鑫环球公司核实方可支付,并陈述鑫环球公司至今未向锐盾公司支付任何案涉工程款,且鑫环球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锐盾公司从第三方处获取案涉工程款,故锐盾公司有权要求鑫环球公司支付案涉消防工程全部工程款。
综上,鑫环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继元
审 判 员 吴 玫
审 判 员 宗 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袁高亮
书 记 员 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