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76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终5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住海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1月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鑫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六角池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9451399。
法定代表人:陆秀林。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鑫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3民初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减免二审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的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军强
审 判 员 顾连凤
审 判 员 潘贻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田 扬
书 记 员 叶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