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02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康乐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仪征化纤财务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仪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康乐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仪征化纤财务公司、江苏仪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1996)玄经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1997)玄执字第2××号民事裁定、(2018)苏0102执异2××号执行裁定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仪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已被依法裁定驳回。现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02执恢8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