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仪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7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仪民初字第0212号
原告***。
原告***。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仪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谈再明,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仪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