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億达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億达建设有限公司与盾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锡执字第00061-2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億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高建东,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奚晓伟,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静仁,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盾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茂,该××董事长。
无锡市億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億达公司)与盾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锡民初字第0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盾建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億达公司工程款5563.8万元并支付以3862.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億达公司就上述工程款可在涉案土建、水电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38205元,由盾建公司负担322985元。因盾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億达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盾建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同时至银行、房地产、车辆等部门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明:盾建公司除位于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机械装备产业园东廊路东、安北路南的房地产外,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机动车辆登记和对外投资。根据億达公司申请,本院委托无锡正大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盾建公司上述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又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三次拍卖和变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6年2月2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无锡志海电力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盾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锡民初字第0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征宇
审判员  李锡胜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