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执2943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億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29746,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北国环镇路。
法定代表人高建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杭,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莹丹,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
号码×××37,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億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苏0281民初5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应返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億达建设有限公司借款6750000元,并承担该款的利息(3700000元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11年9月9日止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100000元为216166.68元;1600000元自201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500000元自201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1000000元自201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1000000元自2013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500000元自2013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100000元自2013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100000元自2013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300000元自2013年5月29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均至判决给付之日止)(附无锡市億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表),承担案件受理费1048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
1、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立即履行本案付款义务。
2、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税务等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相关资金信息,依法对其银行账户实施了冻结。
3、到江阴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
4、到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
5、依法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消费执行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告知书后未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1民初5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億达建设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闵永刚
审判员 朱新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丹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