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912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告:**,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江阴莱利休闲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28349478W),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陆静,江阴莱利休闲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无锡市億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29746),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北国环镇路。
法定代表人:高建东,无锡市億达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阴莱利休闲服装有限公司、无锡市億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益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