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9821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9821号之一
原告: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龙云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兴隆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7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679.50元(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峰
人民陪审员顾羽鸣
人民陪审员俞小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黄静宇
书记员华佳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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