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润潽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2021号
申请人: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龙云路**。
法定代表人:赵建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宏,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寅,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市润潽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砂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沈忠英。
申请人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润潽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润潽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润潽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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