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15772江阴甲由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15772号之一
原告:江阴甲由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中山路198号。
被告: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暨阳路15号。
原告江阴甲由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江阴甲由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甲由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甲由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0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610元(江阴甲由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甲由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洪兴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