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10775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0775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创客空间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明,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花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沈祁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2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742元(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华佳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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