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9242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98906Y,住所地江阴市创客空间大厦**901。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
原告***诉被告***、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尧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梦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