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郑陆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02执异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4月3日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锋、王婷,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郑陆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负责人:李洪芳。
第三人: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郑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郑陆分公司已注销,***申请追加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撤回追加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的撤回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追加江阴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仇彗星
审判员  杨川川
审判员  蔡闻世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