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9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市宿城区运河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方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超,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江苏省**市湖滨新城合欢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该校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德明,该校员工。
上诉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9)苏1311民初6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24元,减半收取2112元,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新权
审判员 黄亚非
审判员 刘宗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飞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