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宿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宿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民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西四巷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9594346IU。
负责人:侍富仓。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忠,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新市区八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068815556L。
负责人:李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运河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142310442C。
法定代表人:方从华。
上诉人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被上诉人宿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宿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202民初17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202民初1765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云
审判员 马占文
审判员 游乐然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