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11民初4399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爱业,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1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宿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千百美广场商务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方从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浩然,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玉兰路**v>
法定代表人:钱信松,职务主任。
原告***与被告**、宿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