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界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2江苏界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界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
法定代表人:邵一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江苏仓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非非,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军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经伦,江苏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界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2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2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界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6181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谢 铭
审判员 姜 玲
审判员 张玉宽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童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