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界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25江苏界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与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界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界牌市界牌镇。
法定代表人:邵一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江苏仓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非非,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
负责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龙山路128-1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经伦,江苏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界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2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2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界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8800元,予以退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谢 铭
审判员 姜 玲
审判员 张玉宽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童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