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859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太平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859号
原告: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六经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29152P。
法定代表人:朱国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汪,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洁,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太平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荆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8274489U。
法定代表人:王兆龙。
原告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太平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汤春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