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财保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29152P,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六经路西。
法定代表人:朱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丹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金陵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土孝。
解除保全申请人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丹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前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前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丹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俊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庆
书 记 员 吴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