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财保94号
申请人: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29152P,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六经路西。
法定代表人:朱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丹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金陵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土孝。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俊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庆
书 记 员 吴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