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破申2号
申请人: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六经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29152P。
法定代表人:朱国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瓜渚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8103964XK。
法定代表人:丁有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以被申请人江苏**米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2695177.52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其破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决定立案受理申请人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江苏**米业有限公司破产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华忠
审判员 葛丹开
审判员 谢夕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焱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