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6625号
原告: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29152P,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六经路西。
法定代表人:朱国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洁、丁汪,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花琴,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花琴,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束云中,男,197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原告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束云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 莺
人民陪审员 眭云宝
人民陪审员 郭银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季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