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与丹阳市华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81执46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243060-5,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丹阳市华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51798-6,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42915-2,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路通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44716-6,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路玉明。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4月25日生,住丹阳市开发区(丹阳市华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丹阳市华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路通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2日作出的(2017)苏1181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1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81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