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181执262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2489489,地址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8日依据(2021)苏1181民初126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已于上诉期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的执行依据(2021)苏1181民初12644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薛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