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民初605号
原告:江苏***浩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西二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华东石油技师学院,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浩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华东石油技师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浩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江苏***浩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浩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江苏***浩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