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26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执行人:**,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申请执行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03民初3215号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本院依**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34万余元,扣除执行费5000元后,余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待协商不成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撤回执行申请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03执267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熊 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