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26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执行人:**,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申请执行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03民初3215号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本院依**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34万余元,扣除执行费5000元后,余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待协商不成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撤回执行申请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03执267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熊 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