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3702号
原告:杭州银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也茯,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杭州银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审理中,原告杭州银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银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5.40元,减半收取计762.70元,由原告杭州银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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