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谢好养与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1民初723号之一
原告:*好养,男,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宝塔居委会沿河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1426294536。
法定代表人:房小羊,总经理。
被告:葛新建,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好养与被告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葛新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2020年5月20日,原告*好养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好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14,减半收取4007元,由原告*好养负担。多收案件受理费4007元,退还原告*好养。
审判长唐昌国
人民陪审员*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雯
书记员夏誉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