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苏旺钢管租赁站与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小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81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苏旺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2811426294536,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葛新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苏旺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苏1281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苏旺钢管租赁站保证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082元、公告费560元。因被执行人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苏旺钢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用722元(未交)。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19年3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9年3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或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周边张贴限制消费令敦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本院于2019年9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控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1281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