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80泰州易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91民初2080号之一
原告泰州易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易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75元,由原告泰州易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吴 翔 人民陪审员 钱 俊 人民陪审员 介蒙蒙
法官 助理 丁 琴 书 记 员 赵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