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337***与***、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1202民初5337号
原告***与被告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昭阳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昭阳公司为其兴化市永丰镇集立家园工程施工需要,与原告***签订的脚手架分包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作为被告昭阳公司永丰集立家园项目部的代表人,代表该项目部收取了原告涉案工程保证金,应当视为原告履行了其与被告昭阳公司之间约定的交纳保证金的合同义务,因工程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开工,被告昭阳公司应按合同约定退还原告所交保证金。被告***对返还保证金所作承诺内容系其自愿提供保证担保,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昭阳公司对尚未返还的保证金5万元及其利息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偿还后有权向被告昭阳公司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2017年4月25日,昭阳公司永丰集立家园项目部为兴化市永丰镇集立家园工程施工需要,将工程所需的所有外架钢管、扣件租赁由***承包施工,昭阳公司永丰集立家园项目部(甲方)与***(乙方)签订了脚手架分包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承包价格、违约责任及保证金退还方式等;同时在合同上备注:本合同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15万元,甲方保证2017年5月20日前开工;如到期未开工,该保证金无条件退还给乙方。合同书加盖了昭阳公司永丰集立家园项目部、***公章,***作为甲方代表、宋钰坤作为乙方代表分别在该合同书上签名。同日,昭阳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与上述合同内容完全一致的“脚手架分包合同书”一份,合同书加盖了昭阳公司和***公章,徐莉作为甲方代表、宋钰坤作为乙方代表分别在该合同书上签名。 2017年4月26日,***委托刘宝玉将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从银行汇付***银行账户,昭阳公司永丰集立家园项目部开具收取宋钰坤脚手架项目保证金15万元的收据一份。后因合同约定的工程未开工,***于2017年9月28日向宋钰坤出具书面承诺书一份,承诺上述保证金15万元于10月底退还,如不退还,由其本人全部负责退还。后***自2017年11月2日至同年11月29日通过微信转账共计返还宋钰坤10万元。余款5万元至今未还。原告索要无着,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本院庭审中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
一、被告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保证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偿还后享有向被告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108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42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严丽娟 人民陪审员  施小芳 人民陪审员  茅少楼
书 记 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