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国产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09执1773号
原告国产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9民初12309号民事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3183元,执行费2348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案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2019年2月20日,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3、2019年2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额存款及其他权益;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 4、2019年7月22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6、2019年3月21日,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9民初12309号民事法律文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韩长安 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 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
书记员宋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