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80泰州易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91民初2080号
原告泰州易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 翔 人民陪审员 钱 俊 人民陪审员 介蒙蒙
法官 助理 丁 琴 书 记 员 赵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