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

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东营胜泰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6805号
原告: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南门大街水利培训中心五楼(水中园)。
法定代表人:施庆和,该公司经理。
被告:东营胜泰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开发区经一路以西,广兴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屈满堂,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谢海涛,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原告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东营胜泰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谢海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2元,减半收取1946元,由原告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林以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单银银
书 记 员 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