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5585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功,江苏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南门大街水利培训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施庆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5.5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 铭 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见习方徐
书 记 员 常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