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1983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20140466759。
法定代表人花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行,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城路619、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205141。
法定代表人杭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本院对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塔公司)强制执行宜人社察处决字[2019]第0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的(2020)苏0282行审3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载明: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宜人社察处决字[2019]第0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中确定的,金塔公司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60.2万元并加付50%的赔偿金30.1万元,共计支付90.3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9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仅零星存款,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4、经本院核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较多案件被执行,未能执行到位,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5、本院于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以电子送达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平安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在本案执行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若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发现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况,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若出现前述情况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2行审3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