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鸿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107号
申请人:无锡市鸿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黄土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13077444。
法定代表人:朱敏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新城路619、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205141。
法定代表人:杭志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鸿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宇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塔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鸿宇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塔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9万元,并由大成诉讼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鸿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燕